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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收保护费、为非作恶, 萧山区检察院对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出庭支持公诉!

【第262期】 萧山检察 2021-04-28

6月20日,由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常某某等6人涉嫌敲诈勒索、非法拘禁、故意伤害、寻衅滋事等罪一案在萧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


检察机关指控,2014年至2018年期间,犯罪嫌疑人常某某先后纠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、叶某某等前科、社会闲散人员,以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某农庄作为据点,建立微信群,通过收取保护费,受他人雇佣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方式牟取非法经济利益。形成了以常某某为首要分子,张某某、叶某某、刘某某、刘某、王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。该组织在萧山区义桥镇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扰乱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


庭审前,公诉人认真做好庭前准备,对全案证据进行梳理,制定层次分明、逻辑严谨的讯问、举证和质证提纲,制作了观点明确、理由充分的公诉意见书。庭审中,公诉人通过出示相应的证据材料,对被告人当庭提出的辩解给予有力驳斥,同时从全案证据角度分析了本案的犯罪构成、量刑情节,同时与辩护人围绕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、起诉指控的罪名、被告人的地位及作用等方面展开了充分的辩论。


目前,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,法院将择日宣判。

萧山检察


供稿/编辑:公诉二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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